北京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pf.39.net/bdfyy/tslf/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商征通告字〔〕4号商丘市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年1月12日以豫政土〔〕32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大王庙村委会第五村民组、南会馆村委会第八村民组,王楼乡王楼村委会第十二村民组,李庄乡潘堂村委会潘堂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4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52号)据实补偿。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特此通告。商丘市人民政府年3月25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商征通告字〔〕5号商丘市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年12月19日以豫政土〔〕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司集村委会后皇楼村民组,宋城办事处五里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贾庄组、翟庄组、迎宾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庄组,古宋办事处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苏庄组,文化办事处南京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庄组、郜王庄组、潘洼组,新城办事处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庄组、薛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4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睢阳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年3月25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商征通告字〔〕6号商丘市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年12月27日以豫政土〔〕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刘庄村委会;张阁镇杨庄村委会;民欣街道办事处曹阁村委会、曹吴庄村委会;周集乡孔阁村委会、王尧村委会、张庄村委会、周集村委会。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48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52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年3月25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angqiuzx.com/sqly/8740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