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等有关规定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梁园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二、梁园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三、区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行为。四、各乡(镇)、街道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等,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七、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区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各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凡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本通告自年1月15日起实施。年1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年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商禁放办〔〕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睢阳区辖区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安、应急管理、环保、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邮寄、携带、夹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五、宣传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各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全区各级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凡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七、饭店、宾馆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或及时劝阻消费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公安、应急管理、环保、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年1月15日起施行。

年1月14日

来源:梁园区人民政府网站、微闻睢阳

编辑: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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