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近日,有群众违反“禁放令”责任如何?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违反“禁放令”可能要承担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务院最新修改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放”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律师提醒市民守法“禁放”,建议有关部门为“零燃放”加大监管力度。

虞城公安在此重申:

虞城县人民政府通过了《虞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我县自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县禁放区域为:东至东环路、西至仓颉路、南至江浙大道、北至陇海铁路,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管理,人人创建;环境保护,人人参与;公共安全,人人有责;禁止燃放,人人遵守;洁净空气,人人受益。在此,也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支持和参与禁放工作,自觉抵制违规燃放,让虞城的天更蓝,让我们的城市更美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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