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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用计划

  全省共计划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人。具体招考单位、拟录用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见附件1。

  二、信息发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和省直有关单位通过本地、本单位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发布考录工作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及咨询电话见附件3。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本次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1.报考省直单位的程序和办法。

  (1)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年11月25日8:00至11月30日17:3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2)报考资格审查。招录单位对报名申请和上传照片进行网上初审,并在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于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年11月26日8:00至11月30日17:3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年11月30日17:30后,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网上缴费。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于年12月3日17:30前,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报考人员须自备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入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打印准考证。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于年12月19日8:00至12月24日14:00,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2.报考省辖市以下单位的程序和办法。

  报考省辖市市直单位和所辖县(市、区)直单位、乡镇机关的报名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辖市分别在本市确定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公布。

  报考省直管县(市)直单位和所辖乡镇机关的,随原所属的省辖市报名。

  报考省地税系统驻省辖市以下单位的,随所在的省辖市报名。

  请报考人员登录相关省辖市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和事项,并按要求进行报名。

  (二)每名报考人员仅限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考录工作中必须一致。

  (三)各招考职位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城关镇)职位,检察院系统要求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职位,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3:1。其他地处偏远、条件艰苦、贫困人口较多的乡镇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也可放宽到3:1。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拟录用人数直至取消拟录用职位。

  核减或取消的拟录用职位情况及取消职位报考人员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公布。

  对拟录用职位被取消的报考人员,由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和省直单位通知其于年12月7日17:30前,重新选报其他职位。未按要求重新选报的,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重新选报职位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由报考人员填写《河南省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重新选报职位报名表》(附件4),到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或省直单位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交缴费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和拟重新选报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件、材料,不得再报考已被取消和核减的职位。

  对重新选报职位的报考人员,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或省直单位应及时按照拟录用职位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四)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除经批准免缴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外,报考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

  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免缴笔试考务费。其中报考省直单位职位的,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后,于年12月3日8:00至12月4日17:30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费用手续。报考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职位的,办理免缴费用手续的时间和办法,由各地确定。

  拟免缴笔试考务费的报考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有关于报名资格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宜,请拨打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四、考试

  (一)笔试

  1.笔试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满分均为分。考试范围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检察院系统要求具有法律工作经历职位的,还要进行检察业务专业科目笔试。检察业务专业科目满分为分。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要进行公安类专业科目笔试。公安类专业科目满分为分。考试范围参考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年12月24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

  检察业务专业科目、公安类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年12月25日9:00—11:00。

  笔试考点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点。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3.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报考检察院系统要求具有法律工作经历职位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检察业务专业科目成绩×30%。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公安类专业科目成绩×30%。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可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以及笔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根据职位特点,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同意,也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面试。面试满分为分。

  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前按照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求进行面试确认。面试确认的时间、地点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确定并通知应试人员。

  应试人员参加面试确认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并接受查验。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我省招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提供相应的服务证书;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提供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招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和政治面貌、从业资格等有要求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书、证明。

  未按要求进行面试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面试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对未提交书面声明的,实行双人核实确认或做好记录备查。因应试人员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后出现空缺需要进行递补的,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发布递补公告,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对通过面试资格确认的,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发放面试通知单。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组织现有应试人员面试。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三)专业测试

  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确因职位需要的,可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

  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满分为分。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测试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80%+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2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五、体检、考察和体能测评

  (一)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报考同一个职位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均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

  (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48号)等规定进行。

  (三)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进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还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82号)等规定。

  体检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四)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号)等规定进行。其中,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需到原服役部队考察其服役期间的表现。

  考察时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9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同时还要复核报考资格,了解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五)体检、考察环节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和录用

  (一)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62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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