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商政办〔〕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商丘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有效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Ⅲ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l)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地)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地)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Ⅲ级以上事件标准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2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决策与工作部署; (3)负责发布影响限于本市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调查处理的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提出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Ⅲ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较大问题; (3)督查督办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相关情况; (5)汇总信息、组织开展信息发布; (6)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较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3)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统筹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商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加,根据事件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等参加,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指定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层面成立相应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早解决。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照事件分级标准,分为Ⅰ级(可能发生Ⅰ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可能发生Ⅱ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可能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和Ⅳ级(可能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预警信息要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到的地区使其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相关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及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北京白癜风哪里治疗最好白癜风可以治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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