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设备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报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鼓励、支持城乡居民自建房屋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且并入散装水泥办公室监管平台,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要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对未登记备案的车辆,不办理入市《通行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或施工单位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的,依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阻碍、干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配制浆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癜风病因什么是白癜风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angqiuzx.com/sqmt/808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