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春红基本信息?

吴春红,男,年4月8日出生,现年46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11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在河南豫东监狱服刑。至今已被羁押11年之久。通讯  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投毒致一死一伤?吴春红在本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矛盾。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在村里的大喇叭上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吴春红在交完电费后,趁人不备溜入王家厨房,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晨龙(3岁)、王晨峰(时年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晨龙经济抢救无效死亡,王晨峰经抢救脱险。

三、吴春红否认投毒杀人:

自己没有投毒,侦查阶段刑讯逼供也没承认,警察威胁抓其妻子才被迫承认。此后一直不认罪,宁可不要河南高院的减刑也不认罪。

具体刑讯逼供过程:拉我到一个地方不知道是哪儿,关进屋里被几人脚踢,戴手铐脚镣,后来把手铐打开(怕弄出伤痕),用绳子背吊在床上,脚不沾地,。办案人员见还是不招,就那我媳妇来威胁我,说你不招就把你媳妇弄过来,这件事就是你做的,你做的你媳妇肯定也知道,看守所里的女犯人都是啥人我不说你也知道。我作为一个男人怎么能让一个好女人受这种罪,万一把她弄死了咋办?我说你们也别打我别骂我了,你们说怎么就怎么样吧!于是我就按照他们的意思承认了。

  四、原审辩护情况:?

辩护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辩护意见:吴春红无罪。1、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2、吴春红没有作案时间和机会;3、检材提取不合法,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系;4、死者胃内容物未检出面粉和豆糁,证人证言死者食用面托与此不符;5、现场勘查作假;6、侦查机关未能在现场提取到吴春红指纹脚印等证据。

五、既有司法程序:三次判死缓,三次发回重审,最后无期徒刑,审理历时四年之余。

?1、年6月23日商丘中院判决死缓,()商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年12月9日河南高院发回重审,()豫法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年6月24日商丘中院判决死缓,()商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年12月20日河南高院发回重审,()豫法刑一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3、年7月13日商丘中院判决死缓,()商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年10月30日河南高院发回重审,()豫法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4、年11月15日商丘中院判决无期徒刑,()商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此为正在执行的生效判决);年7月6日河南高院维持无期徒刑,()豫法刑四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

六、申诉律师办案情况、案件印象和申诉计划?

通过李金星律师介绍,年10月19日吴春红之女通过邮寄的方式与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申诉代理援助协议,指派李长青律师担任吴春红申诉律师。年10月26日,李长青律师在河南高院阅卷,拍照4次二审的4本法院卷。年10月27日上午李长青律师和河南胡兴利律师到豫东监狱会见了吴春红,其本人坚不认罪。同日下午两位律师到商丘中院阅卷,中院只给拍照了4次一审的4本法院卷。当律师提出查阅侦查卷时,档案室负责人按墙上的“规定”给案件原某承办人打电话后告知不给查阅侦查卷,交涉无果。后联系原辩护律师陶有献调卷,其不愿意配合,胡兴利律师联系其律所,说所里无卷。至今无法阅到侦查卷。

案件印象:无罪冤案。1、吴春红坚不认罪,且拒绝认罪换减刑,至今服刑11年有余仍然是无期徒刑。按照常理,一个真正的杀人犯被判无期徒刑是捡了大便宜,法院主动为其减刑应该求之不得,没有拒绝减刑的可能。2、本案四起四落,前三次判决死缓均被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期间证据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后一次商丘中院卷宗一份测谎报告赫然在列,但是并没有作为证据使用,李长青律师认为这份测谎报告坚定了两审法官判罪的信心,但信心又不充足,所以判无期徒刑了事。3、从判决书、庭审笔录和原审律师的辩护词,可以窥见本案证据链条严重不完整的端倪。

申诉计划:1、想办法阅到侦查卷;2、即使阅不到侦查卷也不能再消极等待,准备去当地调研,模拟案发现场和证人目击情况,走访收集证人证言;3、联系法医;4联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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